新闻中心

返回上一页
超过12个月工期的建筑工程项目应按照完工进度确认收入
时间: 发布者:3hfxm 点击数:

    案情简介:日前,税务部门在企业所得税复审中发现,某核定征收的建筑装饰工程公司2013年承接一建设项目,当年的建筑业开票金额合计为35.16万元。 周袤  日前,江宁地税局组织人员深入辖区内重点税源企业南京华宇集团,为该集团企业的近20位财务人员开展了专题纳税辅导服务。

    案情简介:日前,税务部门在企业所得税复审中发现,某核定征收的建筑装饰工程公司2013年承接一建设项目,当年的建筑业开票金额合计为35.16万元。实际工程合同价款80万元,2013年度该工程完工进度达到65%。该公司在企业所得税汇算时按照开票金额的35.16万元确认收入并缴纳企业所得税额。税务分析: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512号)第二十三条第二项的规定,企业所托加工制造大型机械设备、船舶、飞机以及从事建筑、安装、装配工程业务或者提供其他劳务等,持续时间超过12个月的,按照纳税年度内完工进度或者完成工作量确认收入的实现。因此,企业在各个纳税期末,提供劳务交易的结果能够可靠估计的,应采用完工进度(完工百分比)法确认提供劳务收入。根据税法相关规定,该工程公司需补缴税款3368元。周袤日前,江宁地税局组织人员深入辖区内重点税源企业南京华宇集团,为该集团企业的近20位财务人员开展了专题纳税辅导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