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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房屋建筑工程质量投诉处理暂行办法(试行)出台
时间: 发布者:3hfxm 点击数:

    从省住建厅获悉,为加强和规范我省房屋建筑工程质量投诉管理工作,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省住建厅根据有关规定,制定了《海南省房屋建筑工程质量投诉处理暂行办法(试行)》(以下简称《质量投诉》),自2014年8月18日起实施。凡是新建、改建、扩建并办理施工许可证的各类房屋建筑工程,在建设过程中或使用过程中发现的工程质量问题,均属投诉范围。

  《质量投诉》明确,通过三种途径调解投诉问题,首先自行协商,其次机构调解,最后法律途径。投诉人应向质量投诉处理监督机构如实告知相关情况,提供相应的证据并按要求填写《房屋建筑工程质量问题投诉登记表》,委托代理人进行投诉的,代理人应向质量投诉处理监督机构出具书面委托书和其他有关身份证明材料;反映同一内容的群体投诉应推选投诉代表人,依有关规定,代表人数原则上不超过5人。对不属于投诉处理范畴的问题应向投诉人做好解释工作。

  《质量投诉》同时明确,以下7种情况不属于受理范畴,(一)未办理施工许可证的;(二)超过保修期规定期限或不属于保修范围的;(三)采用匿名或不具实名投诉的投诉材料不真实的;(四)已进入司法诉讼或仲裁程序;(五)因质量问题引起的经济赔偿、纠纷或提出退房、换房要求等;(六)质量投诉处理监督机构已受理,尚未超过处理期限的重复投诉或已将投诉处理结果告知投诉人的;(七)其他不属于工程质量问题投诉监督范畴以及依法不属于质量投诉处理监督机构范围的。此外,对于质量投诉处理监督机构,在受理投诉后60个工作日内办结事项(论证、检测、鉴定时间不计算在内)。情况复杂的,经主管部门批准,质量投诉处理监督机构可以适当延长办理期限,并告知投诉人。